防範內線交易 產官學獻策
2010-09-08
今年5月4日完成證交法157-1條修訂並於6月2日公布實施,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特於8月27日舉行「新修證交法防範內線交易及投資人保護座談會」,針對修訂後對公司重大訊息揭露與投資人權益影響、司法偵察與法院審理依法起訴量刑判定重點,以及公司遭偵查無不法情事投資人權益受損主張等三大議題,邀請產官學專家一同研討交流,並請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蒞會致詞、銘傳法律學院院長武永生專題演講。
內線交易時點 明確定義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以公平的交易制度及公開的資訊為基礎,故若不杜絕內線交線將嚴重傷害投資人對市場信任及權益,所以有關內線交易消息實際知悉成立時點及判定等各界最關心的相關問題,證交法本次修訂即明確定義,且為使法制更為周延,金管會現正針對重大訊息管理辦法討論修正。金管會會積極宣導說明本次新修證交法的修正意涵及要點以供各界瞭解及遵循,以避免因不熟悉而誤觸法網,不僅傷及公司運作也傷害投資人權益。
優勢證據法則 符合正義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武永生:以國內外法院實際裁判案例為背景說明,此次修法在於實際知悉、明確與具體內容三大要點,其修正具有四項重要意義內涵,一、避免修定前法院定罪率不高,浪費寶貴司法資訊,二、修改後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更具體、細緻並周嚴;三、有助矯正法院過去寬嚴莫衷一是,企業主無法遵循的窘境;四、反應國內外法院判決實務見解結果。
把獲悉與改為實際知悉,差異在於:一、反映美國認知持有不被法院刑事案件採用,退守為「察覺知情」更嚴謹的認定標準;二、立法上解決獲悉與利用長久來的爭議;三、解決用語籠統不清,個案上忽略當事人主觀認事事實的困擾;四、回歸憲法刑事保障人權的原則。消息「明確」要求排除謠言與推測,且基於個案事實需舉證,因此相同的事實不排除有不同評價。至於具體內容在於解決實務上認定重大性影響的困難,依新法修正精神相關認定應取決於綜合權衡,而非個別鮮明界線指標。對於內線交易的防制,宜多利用民事案件舉證責任講求優勢證據法則較為寬鬆的特質,多採行以民事追償的策略,達到較為迅速與普遍的執法效果,以符合一般投資人對於市場管理與正義的期望。
行政處罰追訴 有效防制
台北地院林孟皇法官:我國內線交易猖獗,但防制法律卻被視為惡法,原因是以刑法為主要追訴手段,定罪率卻只有34%。英國1990年十年間刑事定罪率僅43%,被批評是無效率手段,應採行政處罰的可行性較高。
重大消息並沒有確定時點的問題,因為法律用語是消息,並非事實,美國、歐盟與英國都沒有要求消息需達確定程度。美國法自始就避免以「鮮明界線法則」作為消息重大性的認定標準,而採個案事實調查與綜合權衡。
這次修法增列消息明確與實際知悉的要件,理由是要加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但不應也不會影響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因為我國司法實務也如同美國一樣,採個案事實調查與綜合權衡的方式,判斷行為人在個案中實際所知悉的消息內容,是否符合消息重大性的要件。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沒有人禁止內部人買賣股票,只要求公開消息否則禁止買賣。建議公司應參照相關法令,建立內線交易法律遵循機制。
保留部分刑責 大小統辦
台北地院檢察官周士榆:檢察官在內線交易案件中,偵辦效率與司法判決冗長時,要有堅持與勇氣。從實務上來看,檢查官審查的案件原則上從證交所、櫃買中心報證期局移送,審查案件之初不知後續會有哪些證據,但檢察官若不搜索一定沒有證據,自96年來轟轟烈烈辦內線交易以來知名大企業都被判無罪,反倒名不見經傳小公司被判刑,企業主訴諸媒體讓檢察實務偵辦困難度升高。個人贊成像英國立法保留部分刑責,也同意辦內線應嚴格,但希望能有一致標準。
強化教育宣導 以免觸法
證期局副組長林溫琴:本次證交法157條之1修正的主要目的在使禁止內線交易的規範更完整、明確,減少實務執行上產生落差;譬如將「獲悉」消息改為「實際知悉」消息,用意是讓文字用詞更明確,金管會在實務查核內線交易案件時,均是以嚴謹態度蒐集事證,以證明行為人是否「實際知悉」。
另外,在「消息」之文字後增列「明確後」,表示消息達性質明確程度,即屬重大消息,非待100%成為事實,重大消息始成立。此外,將重大消息的沈澱時間由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乃考量公司若晚間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登錄重大消息,隔日股市開盤前,投資人可能尚未知悉,為使投資人有充裕時間做出投資決定,延長消息的沈澱時間,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關於禁止內線交易的標的,此次加入非股權性質的普通公司債,至於那些消息係屬重大影響公司之公司債本息支付能力,金管會正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公司應配合修正有關「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的內部控制作業並確實執行,同時應隨時注意最新法令規章的更動;且為避免內部人或辦理與重大消息相關業務人員對法令不熟悉而誤觸法網,公司應加強內線交易教育訓練及宣導,若遇有重大交易,或
內線交易時點 明確定義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以公平的交易制度及公開的資訊為基礎,故若不杜絕內線交線將嚴重傷害投資人對市場信任及權益,所以有關內線交易消息實際知悉成立時點及判定等各界最關心的相關問題,證交法本次修訂即明確定義,且為使法制更為周延,金管會現正針對重大訊息管理辦法討論修正。金管會會積極宣導說明本次新修證交法的修正意涵及要點以供各界瞭解及遵循,以避免因不熟悉而誤觸法網,不僅傷及公司運作也傷害投資人權益。
優勢證據法則 符合正義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武永生:以國內外法院實際裁判案例為背景說明,此次修法在於實際知悉、明確與具體內容三大要點,其修正具有四項重要意義內涵,一、避免修定前法院定罪率不高,浪費寶貴司法資訊,二、修改後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更具體、細緻並周嚴;三、有助矯正法院過去寬嚴莫衷一是,企業主無法遵循的窘境;四、反應國內外法院判決實務見解結果。
把獲悉與改為實際知悉,差異在於:一、反映美國認知持有不被法院刑事案件採用,退守為「察覺知情」更嚴謹的認定標準;二、立法上解決獲悉與利用長久來的爭議;三、解決用語籠統不清,個案上忽略當事人主觀認事事實的困擾;四、回歸憲法刑事保障人權的原則。消息「明確」要求排除謠言與推測,且基於個案事實需舉證,因此相同的事實不排除有不同評價。至於具體內容在於解決實務上認定重大性影響的困難,依新法修正精神相關認定應取決於綜合權衡,而非個別鮮明界線指標。對於內線交易的防制,宜多利用民事案件舉證責任講求優勢證據法則較為寬鬆的特質,多採行以民事追償的策略,達到較為迅速與普遍的執法效果,以符合一般投資人對於市場管理與正義的期望。
行政處罰追訴 有效防制
台北地院林孟皇法官:我國內線交易猖獗,但防制法律卻被視為惡法,原因是以刑法為主要追訴手段,定罪率卻只有34%。英國1990年十年間刑事定罪率僅43%,被批評是無效率手段,應採行政處罰的可行性較高。
重大消息並沒有確定時點的問題,因為法律用語是消息,並非事實,美國、歐盟與英國都沒有要求消息需達確定程度。美國法自始就避免以「鮮明界線法則」作為消息重大性的認定標準,而採個案事實調查與綜合權衡。
這次修法增列消息明確與實際知悉的要件,理由是要加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但不應也不會影響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因為我國司法實務也如同美國一樣,採個案事實調查與綜合權衡的方式,判斷行為人在個案中實際所知悉的消息內容,是否符合消息重大性的要件。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沒有人禁止內部人買賣股票,只要求公開消息否則禁止買賣。建議公司應參照相關法令,建立內線交易法律遵循機制。
保留部分刑責 大小統辦
台北地院檢察官周士榆:檢察官在內線交易案件中,偵辦效率與司法判決冗長時,要有堅持與勇氣。從實務上來看,檢查官審查的案件原則上從證交所、櫃買中心報證期局移送,審查案件之初不知後續會有哪些證據,但檢察官若不搜索一定沒有證據,自96年來轟轟烈烈辦內線交易以來知名大企業都被判無罪,反倒名不見經傳小公司被判刑,企業主訴諸媒體讓檢察實務偵辦困難度升高。個人贊成像英國立法保留部分刑責,也同意辦內線應嚴格,但希望能有一致標準。
強化教育宣導 以免觸法
證期局副組長林溫琴:本次證交法157條之1修正的主要目的在使禁止內線交易的規範更完整、明確,減少實務執行上產生落差;譬如將「獲悉」消息改為「實際知悉」消息,用意是讓文字用詞更明確,金管會在實務查核內線交易案件時,均是以嚴謹態度蒐集事證,以證明行為人是否「實際知悉」。
另外,在「消息」之文字後增列「明確後」,表示消息達性質明確程度,即屬重大消息,非待100%成為事實,重大消息始成立。此外,將重大消息的沈澱時間由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乃考量公司若晚間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登錄重大消息,隔日股市開盤前,投資人可能尚未知悉,為使投資人有充裕時間做出投資決定,延長消息的沈澱時間,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關於禁止內線交易的標的,此次加入非股權性質的普通公司債,至於那些消息係屬重大影響公司之公司債本息支付能力,金管會正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公司應配合修正有關「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的內部控制作業並確實執行,同時應隨時注意最新法令規章的更動;且為避免內部人或辦理與重大消息相關業務人員對法令不熟悉而誤觸法網,公司應加強內線交易教育訓練及宣導,若遇有重大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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