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違規 將處終止上市

2010-11-15
證交所和券商公會雙管齊下,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在台股亂象祭出重罰及規範。證交所對TDR違反重大訊息揭露,將罰金提高到100到500萬元,情節嚴重,對TDR交易面處置,將由停止交易提高到終止上市。

券商公會則擬訂TDR原股價格異常暫緩機制,嚴格規範承銷商辦理TDR初次上市詢圈及公開申購公告的最近三個月,若TDR原股有股價異常現象,承銷商應暫緩辦理詢圈及公開申購作業。

證交所表示,為增進TDR等第二上市公司資訊的即時性及透明度,已增訂相關規定,規範TDR其原上市交易所或監理機關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應同時提交台灣證交所,提交可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

此外,為保障TDR台灣投資人權益,TDR第二上市公司未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規定,同時在台股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或未同時提交上述文件及資料,證交所將處以TDR違約金100萬元以上到500萬元。

TDR若屬最近一年內違規達兩次以上,將加重該次違約金逕處500萬元;違規情節重大,證交所將終止TDR上市。相較目前上市公司違反重大訊息揭露,處以5萬元到100萬元,TDR的處違約金更為加重,對TDR重大違規的交易處置,也由最重停止交易提高到終止上市。

券商公會則針對TDR的初次發行案件,初步擬訂TDR原股價格異常暫緩承銷機制。嚴格規範TDR初次發行案件原股股價是否異常之評估標準,將比照現行承銷商向證交所申報的標準。

亦即承銷商向公會申報詢圈約定書,受理詢圈暨公開申購公告稿時,一律須檢附TDR原股最近三個月股價變化的評估;若有異常則暫緩辦理詢購及申購作業;待異常原因消失後,再行辦理。

此外,承銷商應於TDR訂價日中午12時前,再次評估向證交所櫃買送件,到訂價日前一日原股價格是否有異常變化,並將評估結果函報證交所、櫃買及公會等。

券商公會指出,承銷商對TDR定價後,若溢價高於參考價10%;應依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目律規則」,評估其合理性及分析產生溢價的原因,並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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