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訂終止上市程序條文

2011-10-11
為避免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終止上市,董事會決議時間到股東會決議時間拖太長,造成股價下跌,公司和有連代義務收購的董事等,承諾收購價格相對便宜,證交所決定修訂「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相關條文,限制以較高的平均價做為收購價之底限。

證交所表示,經董事會決議終止上市部份,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前1個月,該股票每日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這一部份較無疑義,惟經過股東會決議才終止上市部份,目前相關法令規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日前1個月,該股票每日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由於股東會決議前仍須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再提案到股東會討論,中間將有一段時間落差,對一般投資人並不公平。

證交所表示,重新規定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案,如果係經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者,其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前1個月」或「股東會決議日前1個月股票收盤價」兩者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中之較高價格,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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