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商譽攤銷 終審敗
2012-05-04
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
大潤發流通公司從市場購買亞太開發公司股權合併亞太,但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第1年攤銷商譽成本5,292萬元,遭國稅局悉數刪除,國稅局不認定大潤發對亞太的持股權為購併行為,法院也認為,大潤發無法具體舉證購併證據,判決大潤發敗訴確定。
大潤發在92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7,905萬元,其中經台北市國稅局剔除的5,292萬元,是關於大潤發合併亞太開發公司商譽攤銷數的第1年金額。
國稅局認為,大潤發沒有提示歷次收購及合併基準日(92年10月31日)亞太淨資產公平價值客觀合理鑑價資料,作為購併亞太的佐證,因此不准此項商譽數額的認列。
但大潤發除提出在90年間向公平會申請結合的書面說明,及以亞太所有斗南店、中壢店、內湖二店在被併購前即已使用「大潤發」為其店名等資料為證據外,別無公司內部關於併購政策決定前的各項準備、評估資料等核心事證提供審酌,徒稱合併基準日前的長期投資也屬收購成本之一環,不但國稅局不認同,連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採信。
大潤發在92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7,905萬元,其中經台北市國稅局剔除的5,292萬元,是關於大潤發合併亞太開發公司商譽攤銷數的第1年金額。
國稅局認為,大潤發沒有提示歷次收購及合併基準日(92年10月31日)亞太淨資產公平價值客觀合理鑑價資料,作為購併亞太的佐證,因此不准此項商譽數額的認列。
但大潤發除提出在90年間向公平會申請結合的書面說明,及以亞太所有斗南店、中壢店、內湖二店在被併購前即已使用「大潤發」為其店名等資料為證據外,別無公司內部關於併購政策決定前的各項準備、評估資料等核心事證提供審酌,徒稱合併基準日前的長期投資也屬收購成本之一環,不但國稅局不認同,連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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