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 增TDR不宜上市條款
2012-10-23
證交所加強把關台灣存託憑證(TDR )上市品質,增訂TDR不宜上市條款,及變更交易、終止上市的上市後監管機制。新修訂的TDR上市審查準則已獲主管機關核備,即日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為加強TDR上市審查品質,增訂TDR不宜上市條款的消極條件。包括申請公司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申請公司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職權;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者,TDR都列為不宜上市。證交所表示,雖然國外無變更交易措施,但第二上市如有財務業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違規等情事,仍宜提醒國內投資人;因此參考第一上市相關變更交易、停止買賣處置條款,也增訂對TDR第二上市變更交易等條款。
證交所表示,為加強TDR上市審查品質,增訂TDR不宜上市條款的消極條件。包括申請公司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申請公司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職權;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者,TDR都列為不宜上市。證交所表示,雖然國外無變更交易措施,但第二上市如有財務業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違規等情事,仍宜提醒國內投資人;因此參考第一上市相關變更交易、停止買賣處置條款,也增訂對TDR第二上市變更交易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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