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我們對禁用生煤石油焦爭議的看法

2015-06-15 公司: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
繼高雄市政府公告實施要求在轄內有石化管線的石化公司,必須限 期將總公司遷籍高雄市的「石化管線自治條例」之後,雲林縣長李進 勇也於10日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除分別明訂禁用石油焦與生煤的時程之外,且自施行日起,縣府將 不再核發生煤及石油焦的使用許可證。雲林縣從當年歡迎台塑六輕到麥寮設廠,到今天依地方自治條例, 制訂公告此一禁用條例。該條例之頒布,是否與中央法規牴觸已引發 強烈爭議;同時如執意要把境內燃燒生煤石油焦的工廠驅逐出境,也 可能對雲林的產業發展、就業機會以及稅收帶來嚴重影響。但除了解 讀這種近乎前恭後倨的態度,可能是在政治作秀,乃至升高地方和中 央政府的對立;同時多少也反映出這些年來雲林地方民眾對空氣汙染 相當不滿,因此迅速通過此一可能數敗俱傷的爭議性法案。理解雲林縣議會及縣政府使出此一「七傷拳」的心理背景之後,我 們覺得面對此一爭議事件,相關各方與其互相指責對槓,倒不如把它 當做一個很好的案例,平心靜氣的檢討正視所牽涉到的不同層面議題 ,務實找出各方所能接受,而又得以獲致可持續運作發展的多贏結局 。首先,我們認為雲林縣政府之所以要明令限期禁用生煤、石油焦, 自然是因為這些能源燃燒後,會直接導致PM 2.5值超標,不只汙染空 氣、影響人體健康,同時也會影響居住環境以及農林漁牧產業的發展 。但根據環保署的統計資料,台灣各類汙染源PM2.5排放量,汽機車 排放占36%,境外傳入占27%,工業(火力發電、石化廠、煉鋼廠) 排放占25%,其他(自然界產生)12%;此外,觀察民國95年至103 年PM2.5數值,平均每年下降0.9ug/m3。任何重大決策均應依照客觀數據及利弊影響分析,以免造成嚴重後 果。禁用條例固然沒有馬上宣告自公告生效日起即全面禁用,而是分 別訂下禁用石油焦與生煤的落日條款,對受到影響的相關廠場產業無 疑立刻形成壓力,但其實影響更大的是台灣燃煤發電比率高達41%, 再加上19%的核能發電即將停止,高達60%的替補電力尚未規劃完成 之前,恐怕任誰中央執政,都不敢冒然同意地方政府的動作。談到這裡,我們擔心的是,台灣未來只會面對更大的爭議,今年的 旱季同樣也凸顯出台灣所面臨缺水的窘境。本報最近推出的「科技節 能看過來」系列報導,例舉已有不少企業在節水、節電、減廢、減碳 等領域,投入資源全力改善,不只已經取得相當成效,甚至觸發衍生 相關新興產業的發展。印證在面對危機挑戰時,如能因勢利導,推動 改革,則不僅可以化危機為轉機,甚至還可以創發出新的商機。我們 深切期盼明智的企業經營者,能採具體行動掌握先機。其次,除了寄望業界應以前瞻視野,避免讓擁有的資產成為阻礙轉 型升級的包袱之外,目前各地方政府動輒從地方本位利益出發,制訂 單行法規,讓產業的發展與運作動輒得咎;對於這種亂象,與其爭辯 這些地方自治法規是否與中央法規有所牴觸,主管部會更應該做的是 主動出面協調,消除一人一把號各行其是的亂象,讓企業投資及營運 得以有序運作,也才會有利於運作績效與競爭力的提升。最後仍須一提的,則是在實施民主法治的台灣,不同的法律規定如 果出現彼此矛盾或相互競合情況時,自然要有一個明確的判準機制。 以本次的禁用生煤石油焦條例來看,與其爭辯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有 所牴觸時是否無效的問題,甚或上綱到打起憲法官司,我們認為最好 的解方應是由中央主管部會,迅速針對是否及如何禁用石油焦與生煤 的議題,進行通盤的檢討,並據以修改相關環保汙染防治規範,在全 國一體適用,以消弭不同縣市地區法規不一的一國多制亂象。尤其本 案涉及電力供應問題,台電都已發出可能不久就要限電的警訊,中央 部會若坐視其成為事實,屆時又將如何面對洶湧而至的指責聲浪。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