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推介股票 應簽契約
2015-08-13
台灣證券交易所券商輔導部表示,證券商或證券商員工向客戶推介股票,應先簽推介契約,否則將遭受處罰。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近期接獲投資人陳情,稱「某某證券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利用通訊軟體LINE通知客戶,哪家的股票可以留意等文字」,案經證交所派員前往該證券商查核,發現某營業員將公司內部傳閱資料轉知特定客戶,似有從事買賣有價證券之推介,但未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且未進一步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已違反證券商或其受僱人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先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的規定。
證交所說,本案例,證券商及受僱人均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置。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擬接受證券商及其受僱人以任何方式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先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投資人不可不慎。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近期接獲投資人陳情,稱「某某證券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利用通訊軟體LINE通知客戶,哪家的股票可以留意等文字」,案經證交所派員前往該證券商查核,發現某營業員將公司內部傳閱資料轉知特定客戶,似有從事買賣有價證券之推介,但未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且未進一步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已違反證券商或其受僱人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先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的規定。
證交所說,本案例,證券商及受僱人均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置。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擬接受證券商及其受僱人以任何方式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先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投資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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