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據點兩大優化:可發展特色業務 開放分租異業
2017-01-05
經證交所與券商公會討論,決修正證交所證券商場地及設備標準規 定,改依原則性、負面表列方式規範,以提升證券商經營彈性與效率 。未來券商可發展具特色或專責特定業務的分公司,並開放營業處所 分租異業。
隨數位科技發展與證券商經營環境改變,投資人電子下單比率遞增 ,相對的臨櫃業務需求遞減,證券商正面臨營業據點調整、業務整合 及提升資源運用,以增加競爭力。
證交所依券商公會金融科技專案小組建議,研議開放兩項證券商營 業據點優化措施,經主管機關採納實施,
(1)證券商分支機構得不設置經紀業務,分公司角色可有多元化 發展,可發展具特色或專責特定業務的分公司,將有利於證券商業務 與人力資源整合,發揮經濟效益。
(2)開放營業處所分租異業,在不影響證券商日常運作下,得依 與異業合作所需,於營業處所內分租給異業,產生互利互惠,以提升 服務品質。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如將營業處所分租給異業,使用前應檢附照片 與平面圖向證交所申報,並注意場地及資訊安全。
未來證券商可根據其經營策略與客戶屬性採取差異化服務,將旗下 分支機構調整經營模式,藉以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與整體服務效能。
隨數位科技發展與證券商經營環境改變,投資人電子下單比率遞增 ,相對的臨櫃業務需求遞減,證券商正面臨營業據點調整、業務整合 及提升資源運用,以增加競爭力。
證交所依券商公會金融科技專案小組建議,研議開放兩項證券商營 業據點優化措施,經主管機關採納實施,
(1)證券商分支機構得不設置經紀業務,分公司角色可有多元化 發展,可發展具特色或專責特定業務的分公司,將有利於證券商業務 與人力資源整合,發揮經濟效益。
(2)開放營業處所分租異業,在不影響證券商日常運作下,得依 與異業合作所需,於營業處所內分租給異業,產生互利互惠,以提升 服務品質。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如將營業處所分租給異業,使用前應檢附照片 與平面圖向證交所申報,並注意場地及資訊安全。
未來證券商可根據其經營策略與客戶屬性採取差異化服務,將旗下 分支機構調整經營模式,藉以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與整體服務效能。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