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催繳通知郵資誰付? 高院二審判決:高公局埋單
2017-02-18
公司:遠通電收
高速公路建置ETC收費系統後,負責營運的遠通電收催收欠繳通行 費,須先以平信通知當事人限期補繳,遠通電收認為不該由該公司負 擔郵資,一審提告催討郵費5,583萬元獲勝後,二審再追加催討前年 9月至去年2月郵資1,837萬元,高院審結後,判決高公局須如數給付 ,等於全民埋單。本案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2007年8月22日與高速公路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統(ETC)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用路人欠繳通行費,僅須以掛號 信通知用路人繳納,後來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任,要求先以平信通知 用路人限期繳納,可免繳追繳作業費。
遠通電收提告表示,高公局原同意負擔郵簡印製費用及郵資,後來 卻拒付,要求高公局給付積欠的1年7個多月郵費5,583萬多元。高公 局則說,因立法院通過對高速公路欠繳通行費的用路人,不得收取任 何帳務處理費的決議,雙方都應遵守,拒付郵費有理。
一審認為立法院2014年通過的決議內容,是法定外的決議,不是憲 法明定的立法權的一環,對行政部門來說屬建議性質,沒有法律上拘 束效果,雙方既已合意約定由高公局負擔,就應給付,判決高公局得 如數給付。
高公局不服提出上訴,遠通電收則追加求償前年9月至去年2月積欠 的郵資。高院審理後判決遠通勝訴,駁回高公局上訴,還判高公局得 再給付1,837萬多元。
遠通電收2007年8月22日與高速公路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統(ETC)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用路人欠繳通行費,僅須以掛號 信通知用路人繳納,後來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任,要求先以平信通知 用路人限期繳納,可免繳追繳作業費。
遠通電收提告表示,高公局原同意負擔郵簡印製費用及郵資,後來 卻拒付,要求高公局給付積欠的1年7個多月郵費5,583萬多元。高公 局則說,因立法院通過對高速公路欠繳通行費的用路人,不得收取任 何帳務處理費的決議,雙方都應遵守,拒付郵費有理。
一審認為立法院2014年通過的決議內容,是法定外的決議,不是憲 法明定的立法權的一環,對行政部門來說屬建議性質,沒有法律上拘 束效果,雙方既已合意約定由高公局負擔,就應給付,判決高公局得 如數給付。
高公局不服提出上訴,遠通電收則追加求償前年9月至去年2月積欠 的郵資。高院審理後判決遠通勝訴,駁回高公局上訴,還判高公局得 再給付1,83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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