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受查公司 可免觀察一年

2018-04-11
證交所昨(10)日公告修正「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7條、第8條與第11條部分內容,其中第7條刪減「受查公司觀察一年後,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得免再建檔管理」。

根據公告,第7條修正為「本公司對受查公司於出具專案查核報告後,應繼續追蹤瞭解其營運狀況之變化情形,並優先列為每季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公司」,但刪除「要再觀察1年才得免再建檔」等文字。

證交所說明修正原因,考量現行上市公司各項監理措施,重大訊息及董事會運作情形查證,除於平時管理執行,也於每季內部控制查核、按月重大訊息查證等作業時執行,為保留彈性,以利監理資源有效運用,因此修正本條文字。

第8條與第11條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財務報表之核閱」的發布,進行文字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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