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型權證退場 有解
2018-07-25
有鑑於現行展延型權證缺乏退場機制,證交所昨(24)日發布,即 日起,權證發行人可就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低於10萬單位的展延型權證 ,得不展延並終止上市;另未來權證距到期日15個交易日內,權證流 動量提供者得不報價。
證交所表示,有鑑於展延型權證缺乏退場機制,導致部分交易不活 絡者因持續報價而占用證券交易網路頻寬,於7月23日修正「審查認 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增訂得不申請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
展延型權證係由牛熊證演化而來,除保有牛熊證之定價簡單、具停 損機制及與標的連動性高之特性外,並設有展延機制及加深發行價內 程度,讓權證的存續期間可不斷地延長,達成中長期投資存股收息功 能。
證交所強調,惟考量目前有部分展延型權證因標的已不受投資人青 睞,流通在外數量及成交量皆不理想,卻仍需持續每日報價占用證券 交易網路傳輸資源,故新增展延型權證之退場機制,於存續期間屆滿 前20個營業日其流通在外單位低於10萬單位者,得不申請展延而終止 上市。
證交所指出,自即日起權證發行人所發行展延型權證,如符合新增 規定且不申請展延時,除應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3條之1規定辦 理終止上市公告外,並應依「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告。
避免投資人因資訊不充分買入即將終止上市之權證而產生爭議,至 於不展延之權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如同一般權證,發行人將以履約 價格與標的結算價格之差價乘以行使比例,現金結算予投資人。
此外,為使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將報價資源集中於符合市場需求之權 證商品,證交所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第7條第4款,權證距到期日15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報價 ,得僅申報買進。
證交所表示,有鑑於展延型權證缺乏退場機制,導致部分交易不活 絡者因持續報價而占用證券交易網路頻寬,於7月23日修正「審查認 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增訂得不申請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
展延型權證係由牛熊證演化而來,除保有牛熊證之定價簡單、具停 損機制及與標的連動性高之特性外,並設有展延機制及加深發行價內 程度,讓權證的存續期間可不斷地延長,達成中長期投資存股收息功 能。
證交所強調,惟考量目前有部分展延型權證因標的已不受投資人青 睞,流通在外數量及成交量皆不理想,卻仍需持續每日報價占用證券 交易網路傳輸資源,故新增展延型權證之退場機制,於存續期間屆滿 前20個營業日其流通在外單位低於10萬單位者,得不申請展延而終止 上市。
證交所指出,自即日起權證發行人所發行展延型權證,如符合新增 規定且不申請展延時,除應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3條之1規定辦 理終止上市公告外,並應依「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告。
避免投資人因資訊不充分買入即將終止上市之權證而產生爭議,至 於不展延之權證於存續期間屆滿時,如同一般權證,發行人將以履約 價格與標的結算價格之差價乘以行使比例,現金結算予投資人。
此外,為使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將報價資源集中於符合市場需求之權 證商品,證交所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第7條第4款,權證距到期日15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報價 ,得僅申報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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