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獨董不得連任逾3屆
2019-01-15
為健全證券商公司治理及強化獨立董事職能與獨立性,採嚴謹的標 準規範,證交所14日公告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訂證 券商獨董任期不得連任逾3屆(9年),並自即日起實施。
據悉,金管會基於加強獨董管理,認為獨董任期不能毫無限制,因 而證交所訂定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即要求包括上市櫃公司及公 開發行公司,未來獨董任期最長為3屆,執行成效,且列為每年的公 司治理評鑑中。
證交所說,政府對於金融業要求較嚴格,在證券業為證交所管轄, 為健全券商公司治理及強化獨董職能與獨立性,採嚴謹的標準規範, 明定券商獨董任期不得連任逾3屆。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於下屆董事改選(今年起即適用)時,即適用 獨董不得連任逾3屆的規範,連續屆次的計算包含前已擔任之屆次, 即不得超過9年任期。
此外,證交所公司治理部進一步說明,在獨董未來公司治理評鑑部 分,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分成二個指標,一是,每3年董監改選 時提名,若要提名已連任9年以上的獨董時,要做詳細說明。
在這個部分,所有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商)只要提名已連任9年的 獨董,在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指標1.1」中,將「不得分」,但一般 上市櫃、公發公司則除外。
第二是每年都會評鑑,在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指標2.8」中,公司 至少有2席獨董不得超過9年,若金融業有任一位獨董任期逾9年,也 同樣「不得分」,一般上市櫃公司及公發公司,如果有3席以上董事 ,則可以有1席董獨連任9年以上。
據悉,金管會基於加強獨董管理,認為獨董任期不能毫無限制,因 而證交所訂定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即要求包括上市櫃公司及公 開發行公司,未來獨董任期最長為3屆,執行成效,且列為每年的公 司治理評鑑中。
證交所說,政府對於金融業要求較嚴格,在證券業為證交所管轄, 為健全券商公司治理及強化獨董職能與獨立性,採嚴謹的標準規範, 明定券商獨董任期不得連任逾3屆。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於下屆董事改選(今年起即適用)時,即適用 獨董不得連任逾3屆的規範,連續屆次的計算包含前已擔任之屆次, 即不得超過9年任期。
此外,證交所公司治理部進一步說明,在獨董未來公司治理評鑑部 分,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分成二個指標,一是,每3年董監改選 時提名,若要提名已連任9年以上的獨董時,要做詳細說明。
在這個部分,所有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商)只要提名已連任9年的 獨董,在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指標1.1」中,將「不得分」,但一般 上市櫃、公發公司則除外。
第二是每年都會評鑑,在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指標2.8」中,公司 至少有2席獨董不得超過9年,若金融業有任一位獨董任期逾9年,也 同樣「不得分」,一般上市櫃公司及公發公司,如果有3席以上董事 ,則可以有1席董獨連任9年以上。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