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寶郎:舊案按新法開罰 不合理
2022-06-14
公司:台灣電力
九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電費率,2013年遭公 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逾60億元,最高行政法院13日裁定,公平會裁 罰無誤、全案確定。對此,民營電廠指出,這次判決讓大家頗為詫異 、意外,將與律師討論,看是否還有法律策略可因應。
主責督導麥寮汽電營運的台塑化董事長陳寶郎表示,此官司起因台 電因政策凍漲,有意不遵循購電商合約精神,想跟民營電廠修改、降 低採購電價條件,各民營電廠基於台電虧損是政策造成,並非民營電 廠該負責之事,堅持商業合約有其法律遵守義務,拒絕與台電協商, 這本是正常企業管理決策考量,何來串連之說。
陳寶郎強調,過往最高行政法院對上訴法案多進行程序審查,如發 回更審等,較少直接進行判決,更重要的是,此事件發生在2008年, 公平會即使要裁罰,也應以當時適用之舊法為主張依據,亦即每家公 司最高裁罰2,500萬元,怎能以2011年修訂之新法,對舊案件進行罰 款評估原則,法律原則本有不妥,因此,九家民營電廠從一審到更二 審都獲得勝訴。這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論點實在深感不解,將與 律師協商,再決定後續因應行動。
主責督導麥寮汽電營運的台塑化董事長陳寶郎表示,此官司起因台 電因政策凍漲,有意不遵循購電商合約精神,想跟民營電廠修改、降 低採購電價條件,各民營電廠基於台電虧損是政策造成,並非民營電 廠該負責之事,堅持商業合約有其法律遵守義務,拒絕與台電協商, 這本是正常企業管理決策考量,何來串連之說。
陳寶郎強調,過往最高行政法院對上訴法案多進行程序審查,如發 回更審等,較少直接進行判決,更重要的是,此事件發生在2008年, 公平會即使要裁罰,也應以當時適用之舊法為主張依據,亦即每家公 司最高裁罰2,500萬元,怎能以2011年修訂之新法,對舊案件進行罰 款評估原則,法律原則本有不妥,因此,九家民營電廠從一審到更二 審都獲得勝訴。這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論點實在深感不解,將與 律師協商,再決定後續因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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