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變更一百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
2011-04-08
公司:聯享光電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變更一百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0/04/082.原公告申報日期:100/03/1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前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一百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其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改一百年度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通過,修改後一百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全文如下: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2、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特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玆公司與員工遵循。二、發行日期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的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屆滿二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四)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三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五)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權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3.因公傷殘/因公身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4.一般身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不得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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