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2011-04-15 公司:華燈光電
1.股東會決議日:100/04/1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霞榮董事: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欽雄董事:陳隆董事:張育豪董事:蕭新意獨立董事:黃啟光獨立董事:吳再豐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新選任之第三屆董事(如法人股東當選董事者,包括該法人股東暨其指派之代表人)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100年4月15日股東常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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