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召開100年股東常會事宜暨受理股東提案權日期、處所
2011-04-21
公司:龍生工業
1.事實發生日:100/04/212.發生緣由:一、董事會決議召開100年股東常會事宜: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00年4月26日至100年6月24日1、股東常會時間:100年6月24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2、地點: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4號(本公司會議室)3、股東常會議程如下:一、宣佈開會二、主席致詞三、報告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2.九十九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3.背書保證情形報告。4.大陸投資情形報告。四、承認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九十九年度盈虧撥補案。五、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3.改選董事及監察人。4.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六、臨時動議二、受理股東提案權日期、受理處所及獨立董事提名期間:依據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二)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三)受理期間: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年五月四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一百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送達本公司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四)受理提案處所: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4號,電話:(02)2689-6926分機277﹞。(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三.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名獨立董事侯選人說明:(一)提名股東資格:依公司法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侯選人名單(二)本公司本次選任董事11人,監察人3人。(三)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選獨立董事二人。(四)受理期間:100年4月25日起至100年5月4日止受理獨立董事侯選人之提名,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100年5月4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獨立董事侯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五)受理處所: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4號,連絡人:譚逸強,電話:02-26896926分機277(六)提名人應檢附件文件:(1)被提名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學歷、經歷等資料(2)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3)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4)取得專業資格條件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相關證明文件(5)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七)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獨立董事侯選人名單之情形:(1)提名股東於公司受理期間外提出(2)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3)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4)未檢附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之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5)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6)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項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者(八)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將獨立董事侯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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