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2011-08-26
公司:明揚國際科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許晉偉、陳明義、許嘉宏、高豊盛、韓旭明等五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法庭文書案號: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2.事實發生日:100/08/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請求給付資遣費新台幣87萬9090元(暫定)4.處理過程:原告許晉偉等五人,向勞工局申訴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經勞工局調查並判定原告之申訴為無理要求,現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87萬9090元,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公司會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到庭應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供法院作判決。7.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告許晉偉等五人向勞工局申訴,經勞工局認定公司無違法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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