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2011-10-25 公司:啟耀光電
處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丁景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因承作即期外匯交易產生損失約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48.31%,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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