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群聯電子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更一審之上訴,最高法院部分發回

2011-11-11 公司:精品科技
有關群聯電子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更一審之上訴,最高法院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部分予以駁回。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2.事實發生日:100/11/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群聯電子(股)公司提起民事更一審上訴,主張本公司因未履行軟體開發合約,致損害其利益,要求本公司賠償。4.處理過程:最高法院判決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群聯)請求給付開發費用損害新台幣七十萬元本息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群聯)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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