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一案提出說明

2011-11-14 公司:國寶人壽
1.事實發生日:100/11/112.發生緣由:於100年11月11日頃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7632號裁處書,就本公司以取得不動產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處以罰鍰新臺幣90萬元,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解除本公司決議本案之黃獨立董事磊職務及停止焦監察人仁和於一年內執行職務,以及命本公司解除行為時賴總經理宜銘職務及負責本案之法令遵循主管蔡副總經理良嘉職務,另限期本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完成所取得該批不動產之處分變現,其處分所得扣除取得該批房地後投入相關成本及費用並需足以抵償案關債權金額。3.因應措施: 該批不動產本公司已委託第三人麗的廣告有限公司銷售中。4.其他應敘明事項:黃獨立董事磊業於99年12月10日卸任。蔡副總經理良嘉於99年10月1日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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