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存貨計價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011-12-26
公司:桃苗汽車
1.事實發生日:100/12/26 2.發生緣由:為提升會計結帳效率俾能及時掌握存貨進出成本資訊且配合集團管理,擬自民 國101年1月1日起,變更認列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3.因應措施: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年12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9356號函核准變更。4.其他應敘明事項:簽證會計師複核意見如下: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苗公司」)擬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變更認列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茲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之相關規定,就變更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預計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等事項,複核說明如下:一、變更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一)依桃苗公司管理當局所述,為提升會計結帳效率俾能及時掌握存貨進出成本資訊且配合集團管理,因此擬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二)月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之存貨計價方法均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二、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桃苗公司為取得最新且及時之資訊做為決策之依據,以掌握商機。原採用月加權平均法結轉成本時,每月需俟結帳後始可得知公司存貨成本,資訊己較為落後;而改採移動平均法後,存貨計價係採逐筆移動計算,可隨時提供存貨進出成本資訊,較有利公司即時掌握存貨成本資訊,在管理上應較月加權平均法更具時效性。三、改採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依桃苗公司之設算資料,若原即採用移動平均法結轉存貨成本,預估將使截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及101年12月31日之銷貨成本分別減少約新台幣641仟元及972仟元,經本會計師複核桃苗公司所提供之設算資料,尚無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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