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通過發行10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2012-02-10
公司:晶相光電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2/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 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 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 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2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3,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以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解僱)權益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得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且不 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則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 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其繼承人得就認股權人死亡日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六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 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認股權人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算30日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 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 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自被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公司 規定之情事,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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