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群聯公司之民事訴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
2012-04-11
公司:精品科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訴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0年上更(二)字第91號2.事實發生日:101/04/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群聯電子(股)公司提起民事更二審上訴,主張本公司因未履行軟體開發合約,致損害其利益,要求本公司賠償。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如下: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被上訴人(精品)應給付上訴人(群聯)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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