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一O一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調
2012-05-10
公司:群豐科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一O一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調整價格案公告序號:1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一O一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調整價格案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250,000,00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3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006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依本公司董事會101年04月27日決議通過原訂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5元,有鑑於近期資本市場變化,股價波動較大,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以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1218號函核准一○一年度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0元暨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二、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2.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3.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4.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5.I501010產品設計業6.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7.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8.F401010國際貿易業9.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本公司所在地: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村光復北路65號5樓(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9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均得連任。(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最近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六)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七)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1,500,000,000元,分為150,000,000股;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30,648,630元,分為123,064,86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其中本公司持有庫藏股計797,000股,依法不得享有分派股利之權利,本次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計普通股122,267,863股。(八)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1.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原訂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5元,調整為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2.新股發行條件:除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百分之十共計2,500,000股由員工認購外,其餘22,500,000股由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優先認購,每仟股可認購184.02股。認購不足1股部分由股東自行拼湊,並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辦理之。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3.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及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九)本次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480,648,630元整,分為148,064,86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十)增資計劃:充實營運資金。(十一)本次現金增資代收股款銀行及專戶儲存銀行:代收股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及全省各地分行專戶儲存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行(十二)股款繳納日期:自101年5月11日起至101年6月11日止,原股東及員工持本公司寄發之認股繳款書,逕向代收股款銀行辦理繳款手續。若於期限內未收到認股繳款書者,請逕自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其認股權利視為自動放棄。(十三)本公司一○一年度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延長募集期間暨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1、適用對象:本公司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2、申請期間:101年5月11日起迄101年6月11日止。3、補償方案: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於101年6月11日之前寄發「股款退回申請書」予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於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巳繳款之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6月11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信義路4段236號3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發行價格調整之差額部分,計算公式如下:A.在可認購比例範圍內之部份【認購股數x (15元-10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x利率(註1)/365】B.超過可認購比例範圍外之部份【超過可認購比例股數x原發行價格15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x利率(註1)/365】(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註1)以申請期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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