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變更10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2-05-25
公司:晶相光電
1.事實發生日:101/05/25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3/09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前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10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發行期 間、及認股價格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配合公司實際業務需要,修正101年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修正後10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全文如下: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適用對象: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發行對象與條件: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 董事會同意。 (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3,200單 位。 (二)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千股之普通股。 (三)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200,000股。 五、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 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 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及每股面額。股票上市(櫃) 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 例行 使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解僱)權益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得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 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則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 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其繼承人得就認股權人死亡日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 於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 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 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 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認股權人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 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 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惟適逢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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