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 判決結
2021-06-11
公司:震南鐵線
公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 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蔡○紀等12人。 [被告]高雄市政府。 [參加人]本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訴字第19號4.事實發生日:110/06/1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原告因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環署訴字第 1070055493號環境影響評估法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5月2日因上述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裁定本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5月27日判決認為本件應從頭進行開始環評程序(送環保局預審,再辦理後續刊登於特定網站並舉辦公開說明會等),並認為環說書有基於不完足事實認定等,而撤銷原處分。(3)關於環評程序部分,因目前法院實務上未有類似案例可供參考且是否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範圍,將來最高行政法院是否會有不同見解,尚難預料。至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有不完足事實認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否有逾越行政機關高雄市政府環評委員之行政裁量範圍,最高行政法院尚可能有不同見解。6.處理過程: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民國107年5月15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735350301號公告)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高雄市政府負擔。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會與律師審慎評估研究,將積極提起上訴,以捍衛公司及股東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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