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022-08-10 公司:安成生物科技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4/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1年4月20日董事會決議發行

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

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因應主管機關審查要求,併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之建議

修訂本公司「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並於今日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2)修訂前條文:

五、發行條件

(二)既得條件:

指標A:取得美國FDA核准AC-203新藥進入三期臨床試驗。

對取得美國FDA核准AC-203新藥進入三期臨床試驗有貢獻之

主要相關人員可既得獲配股數。

指標B:完成現金增資並收足股款。

對完成現金增資並收足股款有貢獻之主要相關人員可既得獲

配股數。

指標C:完成AC-203新藥歐美地區對外授權。

對完成AC-203新藥歐美地區對外授權有貢獻之主要相關人員

可既得獲配股數。

指標D: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其他特殊或重大貢獻。

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其他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要相關人

員可既得獲配股數。

上述各項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於指定時間內

未能達到....(略)

五、發行條件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7.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

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回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

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六、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

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

信託有關合約。

(3)修訂後條文:

五、發行條件

(二)既得條件:

董事長依本發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之員工資格條件,核定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員工自獲配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且於發行日起2年內達成以下指標後,員工可

既得獲配股數。

指標A:取得美國FDA核准AC-203新藥進入三期臨床試驗。

(發行總股數之30%)

指標B:完成現金增資並收足股款。(發行總股數之30%)

指標C:完成AC-203新藥歐美地區對外授權。

(發行總股數之30%)

指標D:年度績效考核分數達4.2(含)以上對本公司營運業務

發展有其他重大貢獻。(發行總股數之10%)

上述各項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於指定時間

(2年)內未能達到....(略)

五、發行條件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7.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

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

按原始發行價格收回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

息或參與現金增資部分,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六、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受理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並於獲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

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如於申報

生效後實際發行前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

資料,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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