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三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4-03-28 公司:寶德科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2.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3.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第2 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 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100%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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