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014-03-29
公司:昶昕實業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方式。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500,000股,每股10元,共計新台幣5,000仟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發行價格: 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方式賦予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2).既得條件:(2-1).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符合本辦法所訂之績效條件等綜合指標者,得既得100%股份。(2-2).約定績效:a.公司績效:獲利能力與上市條件門檻費用化後103年稅前淨利TWD1.25億_ 發放比率100% 發放股數500,000費用化後103年稅前淨利TWD0.95億_1.25億(含)發放比率 80% 發放股數400,000費用化後103年稅前淨利TWD0.75億_0.95億(含)發放比率 60% 發放股數300,000費用化後103年稅前淨利TWD0.50億_0.75億(含)發放比率 50% 發放股數250,000費用化後103年稅前淨利TWD_0.5億(含) 發放比率 0% 發放股數0(註)上列之稅前淨利係以經會計師查核之報表為準。b.部門績效:由人力資源部另案訂立(KPI)(3).發行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4)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4-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員工於離職生效日起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有權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4-2).未達績效之差異:依約定績效(詳第4點 (2-2))發放,未達績效所產生之差異,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有權將多發行之股份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4-3).留職停薪者: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4-4).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2)點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4-5).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2)點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4-6).因職業災害殘疾致無法繼續任職者: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日起,仍依本條第(2)點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4-7)調職: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2)點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達成約定績效者:a.公司績效:獲利能力與上市條件門檻。b.部門績效:由人力資源部另案訂立(KPI)。實際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可獲配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發放單一對象不超過當次發行總量之10%(不含10%)。(4).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公司未來營運發展之留才、育才計畫,激勵優秀幹部、員工提升向心力,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特訂本公司「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配合既有之員工激勵制度,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重要幹部、員工等功能。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無償方式配發,暫定為500,000股,膨脹比率約為0.80%(以103年3月28日已發行股份總數62,667,000股計算)。以無償受領試算,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臺幣15,5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期間一年(103下半年度及104上半年度)並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62,667,000股計算,以無償受領,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各約為0.12元及0.13元,均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於既得期間內,受配者不得將本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惟期滿後無此規定。(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完全沒有任何股東權利(即無轉讓權利、表決權利、受分配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公司於既得期間,計算每股盈餘、股東會出席之已發行股數等,均排除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股份額。(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受配者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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