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第二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015-04-02
公司:昶昕實業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022.預計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5,000仟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1-1).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符合本辦法所訂之績效條件等綜合指標者,得既得100%股份。(1-2).約定績效:a.公司績效:獲利能力(合併稅前淨利)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1.50億~ 發放比率100% 可配發股數500,000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1.20億~1.50億(含) 發放比率 80% 可配發股數400,000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0.90億~1.20億(含) 發放比率 60% 可配發股數300,000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0.65億~0.90億(含) 發放比率 50% 可配發股數250,000費用化後104年合併稅前淨利TWD~0.65億(含) 發放比率 0% 可配發股數 -(註)上表之稅前淨利係以經會計師查核之報表為準。b.個人績效:在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計算可配發股數之前提下,依下列個人績效計算獲配員工個人實際發放股數:104年度考績皆在「A」等或以上;或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率在90%以上者獲配後仍在本公司任職,不滿一年者:為零股 ; 滿一年者:可獲配股數之100%104年度考績皆在「B」等或以上;或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率在80%~90%間者獲配後仍在本公司任職,不滿一年者:為零股 ; 滿一年者:可獲配股數之80%104年度考績不達「B」等;或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率不達80%者皆不予發放(即零股)(註)獲配日即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2).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具體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達成約定績效者:a.公司績效、b.個人績效(詳第4點(1-2))。實際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可獲配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公司未來營運發展之留才、育才計畫,激勵優秀幹部、員工提升向心力,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擬以每股25.35元為所發新股之公平價值(參考精算師於2015年2月24日出具之評估報告金額),發行500,000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2,675仟元。依發行辦法,既得期間為一年(104下半年度及105上半年度),其金額分別為:104年度6,338仟元、105年度6,337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62,917,000股計算,對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104年度0.10元、105年度0.10元。假設500,000股全數配發,佔現行已發行股份總數62,917,000股之0.79%。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股東權益的影響尚屬有限,均不致對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於既得期間內,受配者不得將本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惟期滿後無此規定。(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完全沒有任何股東權利(即無轉讓權利、表決權利、受分配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公司於既得期間,計算每股盈餘、股東會出席之已發行股數等,均排除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股份額。(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受配者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4).本公司自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公司法第165條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日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盈餘分配權或表決權。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其餘將依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股東會決議及備妥相關書件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及發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發行辦法或補正書件時,授權董事長修訂發行辦法及為必要之補充,該經修訂之發行辦法嗣後須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0917-55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