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2016-10-26 公司:台灣之星電信
1.事實發生日:105/10/26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0/26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三、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之投資人為限。目前潛在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潛在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如下。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擇定特定人,應募人之選擇目的為對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2)應募人之名單及與公司之關係:潛在應募人 / 與公司之關係頂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超過10%之法人股東頂安有限公司 / 為本公司股東。本公司董事為該股東之代表人。頂友投資有限公司 / 為本公司股東。本公司監察人為該股東之代表人。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潛在應募人 / 前十大股東名稱 / 持股比率 / 與公司之關係頂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和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61.9% / 法人股東之法人股東]頂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38.1% / 法人股東之法人股東]頂安有限公司 / 魏應交 / 50% / 法人股東之股東 / 魏應充 / 50% / 法人股東之股東頂友投資有限公司 / 魏應行 / 50% / 法人股東之股東 / 魏應州 / 50% / 法人股東之股東四、發行總額:在不超過新台幣柒拾億元額度內辦理。五、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百分之八十或其面額(取其較高者)為訂定依據。參考價格為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2)發行價格暫定為10元,惟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3)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訂價方法,並已依據法令規範並反映公司經營現況,且考量私募發行之股份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等因素,故其訂價之依據尚屬合理。六、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市場狀況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私募募集資金將全數用以營運建置所需資金。預計達成效益為強化財務能力,並支援現階段營運快速成長之需,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七、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過去一年以來資本市場現況、以及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加上私募有價證券受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八、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九、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十、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十一、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十二、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資訊,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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