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金事宜

2016-12-07 公司:寶緯工業
1.事實發生日 :105/12/072.發生緣由:接獲本公司及部分員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處以緩起訴一年之處分,並應履行以下事項:A.本公司支付新台幣215萬元整予國庫。B.部分員工各應支付新台幣35萬元整予國庫。3.處理過程:本公司及員工依法繳交處分金額予國庫。4.預估可能損失:罰金新台幣215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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