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前任負責人及部份同仁96~101/3間,涉
2016-12-26
公司:昶昕實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前任負責人及部份同仁96~101/3間,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48條等之一審判決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前任負責人、環安衛部部份申報員工、子公司(昶緣興)員工等五人法院名稱、處份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4年訴字第541號2.事實發生日:105/1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部份環工同仁連帶昶昕公司及前負責人,因96年~101年3月期間,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48條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以公司罰金玖拾萬元,涉案權責員工及前任負責人,分別裁處並緩刑兩年。4.處理過程:以該案牽涉相關法令至為繁瑣,訴訟程序恐曠日廢時,以成本及效益權衡,公司內部決策進行繳納罰款並不再上訴結案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影響。影響金額: 新台幣玖拾萬元整。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101年3月19日起由主管機關為深度稽查後,即行嚴格規範與改善,后未再發生相關異常或疏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0917-55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