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2017-06-16
公司:華燈光電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霞榮,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董事:彭柏軒,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室專員董事:蕭新意,德祥工業(股)公司 董事長董事:楊政儒,華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董事:馮輝祥,華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研發協理獨立董事:吳再豐,信安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獨立董事:劉明恩,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處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6/06/16~109/06/15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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