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 相關規
2017-06-22
公司:惠合再生醫學生技
公告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 相關規定,由經濟部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1.事實發生日:106/06/212.發生緣由:(1)依據經濟部106年6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620415440號函辦理。 (2)本公司研究發展產品之「耐敷吉膠原蛋白可吸收性止血基質 」,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營利事 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生技新 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及「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核准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 措施。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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