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工程合約爭議台境提請民事訴訟案說明。
2018-01-03
公司:中華全球石油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文書案號: 不適用2.事實發生日:107/01/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107年1月3日收到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該訴狀先位聲明請求本公司給付新台幣55,500,000元及遲延利息。(2)本公司與台境公司於105年2月5日就「臺中市梧棲區港口段335-18地號防溢堤外整治統包工程(下稱系爭防溢堤外工程)」簽立服務合約書。合約書第十三條明文約定「本合約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後,並經甲方(即本公司)提董事會通過後,甲方另行書面通知乙方合約正式生效日期,以該日期為合約正式生效日。」4.處理過程:本公司業於106年12月1日委託律師發函台境公司,明白表示本公司董事會已為不通過之決議,「系爭防溢堤外工程」已無法發生效力,台境公司要求本公司使台境公司為履行「系爭防溢堤外工程」並給付契約總價30%之報酬,顯屬無據。」等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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