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018-08-10
公司:達運光電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107.06.15金管證字第1070321630號函釋規定)。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二)實際得被授與認股權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與未來展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認定之。(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權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1年 50% 屆滿2年 75% 屆滿3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資遣、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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