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26-07-10 公司:政美應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7/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並經115年07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第三項略)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員工之日。

第五條 發行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

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

第五條 發行條件

(六)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

(第1項略)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先全數交付信託機構

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擬發放任何股利,

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

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

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本公司指定之人代為行使。

3.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

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或本公司指定之人

信託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

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第三項略)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其數量應符合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

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員工之日。

第五條 發行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

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

第五條 發行條件

(六)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

(第1項略)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

應先以員工名義全數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擬發放任何股利,

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

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

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及表決權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

3.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

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

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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