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2026-05-13 公司:得生製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

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惟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

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總數以不超過8,000仟股額度為限。

5.得私募額度: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得分一次至二次辦理,合

計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8,000仟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選擇系統

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

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委請獨立專家國富浩華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松樹會計師就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實際定

價日及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以不

得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訂之。

(3)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並考量私募普通股自

交付之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

出,故該私募普通股已受三年不得轉讓之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等因素

,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

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進

而擴大公司營運規模,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

以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訂之。

11.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選擇系統內

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

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並

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委請獨立專家國富浩華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林松樹會計師就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實際定價日及

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以不得低於股

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訂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

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依相

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興櫃或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

事宜,暨未來若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或客觀環境有所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

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

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

盡事宜。

(3)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洽請證券承

銷商針對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