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美國對AzurityPharmaceuticals,

2026-03-18 公司:泰合生技藥品
本公司於美國對AzurityPharmaceuticals,Inc.提出侵害營業秘密、違反保密協議及不正當競爭之訴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泰合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Azurity Pharmaceuticals,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待法院分案中。

4.事實發生日:115/03/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泰合自行開發的505(b)(2)新劑型新藥TAH3311抗血栓口溶膜(Apixaban

ODF;原廠為BMS 及Pfizer之”Eliquis”錠劑),經多年投入發展出關鍵

配方與製程技術,形成具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之專有技術及專利。2022年

間,Azurity Pharmaceuticals為洽談該產品合作與泰合簽署保密協議(NDA)

,泰合依約揭露相關技術內容。至2024年被告態度轉為消極,卻自行開發

505(b)(2)產品並於美國申請藥證,相關專利技術特徵與泰合揭露內容高度

相似。泰合主張,被告明知此資訊屬營業秘密,仍違反保密義務加以利用

,不僅侵害營業秘密,亦構成侵權。為避免泰合研發成果與市場利益受損

,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合法權益,本公司已於2026年2月12日向台灣智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案號:115民補33號)提出侵害營業秘密及違反保密

協議之損害賠償訴訟,並於美國時間115年3月17日向美國麻薩諸塞州聯

邦地方法院正式提出侵害營業秘密、違反保密協議及及不正當競爭之訴

訟。經本公司初步評估,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對公司財務狀況與整體營運

產生重大影響;後續影響將視訴訟進展及法院最終審理結果而定。

本公司一向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並持續投入研發以維持競爭優勢,未

來亦將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權益,並依相關法令揭露相關資訊,以保

障投資人權益。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訴請法院,提出侵害營業秘密及違反保密協議之損害

賠償並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現由法院依法分案審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已於115年2月12日於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訴訟時依相關規

定重訊公告,文書案號:115民補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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