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返還土地購買定金判決主文

2026-02-12 公司:泓辰材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興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建廠之需求與新源興公司及簡佑憲於110年8月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

並交付新台幣(以下同)壹仟萬支票予新源興有限公司收執,

因對買賣價金付款期程及撤銷土地上之查封登記等重要交易條件,

協商皆未能達成共識,故本公司函請新源興等2人返還上開支票遭對方拒絕。

本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提請訴訟,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新源興公司應給付

本公司壹仟萬,新源興公司遂提請上訴,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以

「第一審法院對新源興有限公司之送達程序不合法,其判決重大瑕疵」為由,

廢棄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作成判決,判決主文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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