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AzurityPharmaceuticals,Inc

2026-02-13 公司:泰合生技藥品
本公司對AzurityPharmaceuticals,Inc.提出侵害營業秘密及違反保密協議之損害賠償訴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泰合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Azurity Pharmaceuticals,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待法院分案中。

4.事實發生日:115/0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泰合自行開發的505(b)(2)新劑型新藥TAH3311抗血栓口溶膜(Apixaban

ODF;原廠為BMS 及Pfizer之”Eliquis”錠劑),經多年投入發展出關鍵

配方與製程技術,形成具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之專有技術及專利。2022年

間,Azurity Pharmaceuticals為洽談該產品合作與泰合簽署保密協議(NDA)

,泰合依約揭露相關技術內容。至2024年被告態度轉為消極,卻自行開發

505(b)(2)產品並於美國申請藥證,相關專利技術特徵與泰合揭露內容高度

相似。泰合主張,被告明知此資訊屬營業秘密,仍違反保密義務加以利用

,不僅侵害營業秘密,亦構成侵權,為避免泰合研發成果與市場利益受損

,爰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訴請法院,提出侵害營業秘密及違反保密協議之損害

賠償並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現由法院依法分案審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依重大訊息揭露相關規定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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