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侵害專利權一案提出說明
2004-11-02
公司:拓洋實業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如第三項內容2.事實發生日:93/11/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壹、訴訟緣由:(一)禾昌興業公司對本公司依照在88/06/21取得之台灣專利148897號及在 88/06/01 取得之台灣專利 161563 號所生產之五合一電子連結器於93/01/13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本公司產品侵犯其於90/01/01取得之台灣專利167768號告訴,並提出新台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二)達昌公司(禾昌在大陸之轉投資公司)對本公司依照在88/07/16取得之大陸專利ZL98218016.0號及在88/08/14取得之大陸專利ZL98201917.3號所生產之五合一電子連結器於93/10/09向大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本公司產品侵犯其於88/11/27取得之大陸專利ZL98219028.X告訴,並提出人民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灣專利167768號告訴,並提出新台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貳、訴訟階段:(一)台灣之訴訟於 93/10/6 在板橋地方法院第一次召開言詞辯論庭,開庭後並未有任何決議。(二)大陸之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於93/7/7判決本公司賠償進昌公司301,620元人民幣,本公司已向南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其未經高院判決之結果並不具法律效力,目前勝負未定。參、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目前大陸與台灣兩起訴訟案件最終判決結果不確定性甚高,並未明確判決該公司有侵犯他人專利權之具體事證。姑不論事實之真相,若設算其最大損失之可能,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皆不致產生重大影響,分述如下:(一)對財務之影響即使公司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訴訟敗訴,所需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即使大陸江蘇省南京高等人民法院敗訴,所需賠償金額為人民幣301,620 元(折合新台幣約 128萬元),兩者合計之賠償金額約新台幣二三○萬元,僅佔該公司92年度稅前淨利之 5.49%,該公司 92年度資產之 0.42%,影響實屬有限。另該五合一電子連結器產品之 92年度出貨為 6,698萬元,佔全年銷售總額之12.82 %。毛利率約為29.8%,該項產品毛利約 19,960仟元佔全年總營業毛利金額之 14.31 %。因公司早已有替代性產品在量產,所以並不會對公司財務形成顯著影響。(二)對業務之影響即使公司全部敗訴,此單一五合一電子連結器產品佔其營業額比重不高,僅佔92年度全年銷售總額之12.82%,且因公司已有替代產品在量產不致影響出貨,故敗訴結果對公司整體業績影響程度有限。4.處理過程:如第三項內容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第三項內容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第三項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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