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仲裁事件

2005-06-10 公司:海景世界企業
1.事實發生日:94/06/102.發生緣由: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大豐公司)負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暨技術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總顧問),但因大豐公司迄92年6月已逾九個月發生多項違約情形如下:1.對總顧問團隊角色之認知錯誤,2.總顧問團隊專業能力不足,3.未依服務契約執行應辦事項,4.工作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公司多次口頭及書面催告改善,均未置理,已造成本公司之嚴重損害。本公司委由蘇吉雄律師事務所依據總顧問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行使契約終止權,並於92年6月23日發函通知即日起終止契約給大豐公司。大豐公司於92年10月11日由法定代理人藤井公禎,授權委託書函(經駐使公證之),全權委由小野木博先生至本公司協商契約終止之善後處理,與本公司董事長鄭宜芳簽訂和解備忘錄,其間本公司多次與大豐公司連繫促其辦理契約終止後續事宜均遭推拖,於93年6月19日接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大豐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三年仲雄聲義字第OO六號)。3.因應措施:本事件經仲裁庭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成主文如下:(案號:九十四年仲雄業字第940180號)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佰萬元整(含稅)及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三、仲裁費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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