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大溪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桃園縣環保局處分一事
2008-07-04
公司:宣茂科技
1.事實發生日 :97/06/112.發生緣由:環保局於97/04/10至本公司大溪廠稽查,因利用透明塑膠片塗佈有機溶劑進行液晶電視內層之擴散片製造,該製程符合環保署公告「公私立場所應申請設立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八批二類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未領有縣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桃園縣政府遂於97/5/20開立罰鍰新台幣10萬元之裁處書,並命該製程停工及限期於97/7/8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明;另環保局又於97/5/1再至本公司大溪廠稽查時,因防制污染工程期約97年9月才能完成建置,故仍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環保局依行政程序法作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前,於97/6/11發函通知罰鍰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命該製程停工及限期取得操作許可證明,通知本公司依法可陳述意見。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97年6月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明通知,且於97年5月12日與廠商簽訂設置高效能蓄熱式焚化爐(RTO)設備,以有效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惟因工程期約97年9月才能完成建置,已於97年6月28日發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改善限期展延。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儘速完成高效能蓄熱式焚化爐(RTO)設備設置,以有效去除揮發性有機物,取得操作許可證。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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