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本公司大溪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遭桃園縣環保局處分一事
2008-07-30
公司:宣茂科技
1.事實發生日 :97/07/302.發生緣由:環保局於97/04/10至本公司大溪廠稽查,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桃園縣政府遂於97/5/20開立罰鍰新台幣10萬元之裁處書,並命該製程停工及限期於97/7/8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明;另環保局又於97/5/1再至本公司大溪廠稽查時,因防制污染工程期約97年9月才能完成建置,故仍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桃園縣政府遂於97/7/4開立罰鍰新台幣10萬元之裁處書,並命該製程立即停工及限期取得操作許可證。3.處理過程:(1)本公司已於97年6月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明通知,且於97年5月12日與廠商簽訂設置高效能蓄熱式焚化爐(RTO)設備,以有效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惟因工程期約97年9月才能完成建置,已於97年6月28日發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改善限期展延。(2)經向桃園縣環保局申請改善限期展延未被接受,開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本公司已依法繳交罰款。(3)本公司已依桃園縣政府97/7/4府環稽字第0971002607號函將該製程予以停工。(4)高效能蓄熱式焚化爐(RTO)設備之設置進度,依時程進行,預計可如期於9月底完成建置。4.預估可能損失:除罰款新台幣20萬元外,因該製程屬研發製程,該製程之停工,不影響本公司之生產排程,故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影響。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儘速完成高效能蓄熱式焚化爐(RTO)設備設置,以有效去除揮發性有機物,取得操作許可證。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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