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2018-08-27 公司:相互
1.事實發生日 :107/08/272.發生緣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本公司進行稽查,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時作業中,經檢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pH為2.79,另洗滌塔A104之pH為10.92,核屬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罝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3.處理過程:依來文繳交新台幣10萬元。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每兩小時以手持pH meter比對儀表數值確認數值正確性。(2).增設連線監控系統,將洗滌塔pH數值顯示到控制室,隨時監控pH值。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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