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侵害專利權訴訟案---台灣板橋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提出說明
2005-10-12
公司:拓洋實業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93年度智字第9號)2.事實發生日:94/07/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禾昌興業公司對本公司依照在88/06/21取得之台灣專利148897號及在88/06/01取得之台灣專利161563號所生產之五合一電子連結器於93/01/13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本公司產品侵犯其於90/01/01取之台灣專利167768號告訴,並提出新幣10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4.處理過程:(1)台灣之訴訟於93/11/06在板橋地方法院召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於94/06/29言詞辯論終結。(2)本案訴訟已於94/7/12經板橋地方法院做出民事一審判決,判決結果如下:A本公司應連帶給付禾昌公司新台幣200,000元(禾昌公司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B禾昌公司對本公司在一審起訴之其餘請求經法院駁回(其餘請求係指:禾昌公司原請求二及三分別為:訴訟費用全部由本公司負擔及請求就1,000,000之請求金額內准予對本公司宣告假執行)。(3)本公司就本案已於94/8/12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判決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以判決的結果而言,本公司並不全然以「敗訴」看待之,因該案判決結果與禾昌原來訴之請求的內容差距甚遠;亦即一審法院並未就雙方在一審中所提的各項事證及鑑定報告做認定,另外,一審亦未就系爭專利本身是否構成侵權及侵權賠償金額之認定,依據雙方所提證據做判決;本判決結果,雙方均認為係法官個人心證之結果,故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程序。(2)財務面影響:目前並無影響,因本公司已有替代性產品在量產。(3)業務面影響:即使本公司全部敗訴,因本公司早已有替代性產品在量產,故敗訴結果對公司整體業績影響程度有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以上內容7.其他應敘明事項:詳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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