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申請延長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股款足募期限事宜。

2008-08-27 公司:台北金融大樓
1.事實發生日:97/08/272.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三八五五二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募集完成。由於近期國內股市行情波動劇烈,使原股東及投資人認股意願傾向保守,為能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股東權益及確保現金增資案順利募足,擬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增資股款募足期限三個月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3.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增資股款募足期限三個月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申請延長募集期限案若經主管機關通過,相關日期暫訂如下:A: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B:現金增資停止過戶期間: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止。C: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D: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止。E: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九十八年二月二日。F:有關現金增資相關日期及事宜於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募集期限後,將另行召開董事會決議,並重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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