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縣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並無重大影響

2010-12-27 公司:南國有線
1.事實發生日 :99/12/272.發生緣由:於99年10月14日第49頻道富邦MOMO1台播放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Gene七日逆轉超智慧DNA精華液(會員回饋組)」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准用第40條第1項「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遭高雄縣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3.處理過程:預計於100年1月10日繳清罰款4.預估可能損失: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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